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419號
原   告  杜平
訴訟代理人  黃建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職能研究發展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2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原告僅繳
納500元,尚不足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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