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77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江宜芳
被 告 洪護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桃園市蘆
竹區」(地址詳卷),然被告已於民國107年7月5日遷至
「苗栗縣南庄鄉」,原告於109年3月18日起訴時,被告仍
設籍該處,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見
本院個資卷),堪認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
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石曉芸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