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257號上訴人即被 劉丁香
陳律爵 上二人共同 周復興 律師選任辯護人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第1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325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劉丁香、陳律爵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劉丁香、陳律爵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4月8日第1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325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理由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0年5月18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三、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丁香、陳律爵2人收受判決時間均為100年4月18日,有本院送達回證2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六第314、315頁),本件上訴期滿日期為100年4月28日。又本件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本院將以裁定就此未敘述上訴理由部分裁定駁回上訴,均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廖純卿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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