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4號債務人 陳怡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附件一之更生方案內容中關於第二點「第六十一至九十六期,每期清償三萬元,共十六期」,應更正為「第六十一至九十六期,每期清償三萬元,共三十六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復按上開規定於更生或清算程序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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