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63號原告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曹啓鴻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 律師被告成佳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泰樺 被告 何松男 即永發企業社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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