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重更(二)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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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重更(二)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重更(二)字第4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家乾 原名: 黃塗 .選任辯護人 梁水源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家乾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家乾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2月27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0年5月2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5月27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宋松璟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