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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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258號上訴人 廖瑞香
廖美惠 林瑞少 被上訴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破產管理人
陳淑貞 律師 江淑卿 律師被上訴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破產管理人
陳淑貞律師被上訴人 王令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0年4月12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頁18-20)。而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00年3月29日以100年度聲字第70號裁定駁回,並於100年4月12日寄存送達上訴人。茲已逾限,上訴人迄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號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林曉芳法官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劉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