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204號
原 告 張榮杰
訴訟代理人 鄭美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劉碧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459元【計算式:8,300元/平方公尺
×133.07平方公尺×647/10000=71,4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