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改造手槍壹支及附表編號1、3、4所示未經試射擊發之子彈參拾貳顆,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民眾 林隆財 於民國99年6月3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4樓第35號停車位,拾獲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如附表編號5所示)及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子彈,交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參辦,經檢察官以99年度他字第4920號受理,並以查無實際持有人而結案等情,有相關函文及簽稿資料可參。經查,附表編號5所示之改造手槍及附表編號1、3、4所示之子彈,前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具有殺傷力,有該局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附表編號5所示之改造手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附表編號1、3、4所示之子彈亦具有殺傷力,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寄藏或陳列,核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就附表編號5所示之改造手槍及附表編號1、3、4所示之未經試射擊發之子彈,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之槍砲、彈藥,依同條例第5條之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應屬違禁物。另子彈如經試射擊發,剩餘彈殼、彈頭,因不再具有子彈之功能,已非違禁物(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95號判決意旨)。而查無任何犯罪事實之情形下(如查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或查無被告之犯罪事實等),倘案內仍扣有違禁物,應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案係民眾林隆財於99年6月3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4樓第35號停車位拾獲扣案之改造手槍1支及子彈49顆(詳如附表所示),交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參辦,經檢察官調查後,查無犯罪之人,於99年9月8日以99年度他字第4920號簽結等情,業據證人 黃富美 、林隆財於警詢證述明確,復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99年8月11日中分五偵字第0990024913號函及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9月8日簽在卷可稽。扣案之改造手槍及子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如附表所示,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7月1日刑鑑字第0000000091號鑑定書附卷足憑。則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改造手槍1支及編號1、3、4所示之未經試射擊發之子彈32顆,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係刑法第3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附表:
┌──┬───────────┬──────┬───────┐│編號│手槍/子彈分類及數量│相關照片│鑑定情形│├──┼───────────┼──────┼───────┤│1│具殺傷力之子彈11顆(原│內政部警政署│採樣6顆試射,│││扣有子彈17顆,試射6顆│刑事警察局99│其中5顆具殺傷│││,5顆具殺傷力,1顆無法│年7月1日刑鑑│力,1顆無法擊│││擊發)│字第00000000│發││││91號鑑定書照│││││片四、五所示││├──┼───────────┼──────┼───────┤│2│無具殺傷力之子彈1顆(│上開鑑定書照│無法擊發│││原扣有子彈1顆,試射無│片六、七所示││││法擊發)│││├──┼───────────┼──────┼───────┤│3│具殺傷力之子彈3顆(原│上開鑑定書照│採樣1顆試射,│││扣有子彈4顆,試射1顆具│片八、九所示│具殺傷力│││殺傷力)│││├──┼───────────┼──────┼───────┤│4│具殺傷力之子彈18顆(原│上開鑑定書照│採樣9顆試射,│││扣有子彈27顆,試射9顆│片八、九所示│其中7顆具殺傷│││,7顆具殺傷力,2顆發射││力,2顆可擊發│││動能不足不具殺傷力)││但發射動能不足│││││,不具殺傷力│├──┼───────────┼──────┼───────┤│5│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上開鑑定書照│係改造手槍,仿│││編號:0000000000號)│片一、二、三│BERETTA廠84型││││所示│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具殺│││││傷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