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原交簡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原交簡字第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元博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29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元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王元博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
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暨漠視自己安危,尤枉顧公眾安全,於飲酒後仍心存僥倖,騎車上路,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前於民國90年間已有1次酒後駕車之前案紀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猶再次違犯本罪,顯然未能知所警惕;並斟酌被告本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1毫克,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自陳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釘板模工作、收入不固定、勉持之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偵查筆錄;見速偵卷第9、25頁反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2946號被告王元博男6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元博前於民國90年間,因酒駕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以判決判處拘役59日確定,於91年11月7日拘役執行完畢出監。
詎其猶不知悔改,自107年5月6日10時許起至同日14時許止,在臺中市大里區美群橋下某處,飲用啤酒、保力達後,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4時54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00號前,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並發現其身上酒味甚濃,當場對其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1毫克,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元博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員警職務報告書、酒精濃度測試單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在卷可參。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檢察官黃芝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5月13日
書記官朱曉棻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