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1017號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方名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街○
巷○號,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件
在卷可稽,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且原告訴訟代理人就此亦到庭稱:如被告之
地址已改到台中,則請求移轉管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等語
(見本院卷第12頁正、背面),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瑪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