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370號
原 告 陳麒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蒂娜有限公司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
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4,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說明兩造
是否為票據之直接前後手,及原告取得票據之原因關
係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