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暨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具狀更正本件聲請之相對人(依建物登記簿謄本顯示,抵押物所有權人為暨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非甲○○,請一併更正當事人欄及聲請事項之記載)。
(二)請補提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聲請狀所附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有缺漏,請補提完整之設定契約書)。
(三)請補提債務人 邱玉春 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四)請補提相對人暨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五)請補提債務人暨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六)請補提登報之債權讓與公告(原所附影本不清晰,致本院無從辨識)。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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