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丁○○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陳修仁 律師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人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附件一)。
乙、被告方面:被告丙○○、甲○○之答辯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所載(附件二)。
被告乙○○○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所涉過失傷害案件,已於民國98年7月27日經本院以98年度審交易字第30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趙淑容
法官李立傑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