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埔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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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埔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
丙○○被告丁○○上列被告因98年度審埔刑簡字第8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趙淑容
法官林美玲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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