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4970號
原告 秦彥斌
被告 許賢福
法定代理人 林一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被告優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未經刑事庭寄送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亦未裁定移送本庭,起訴效力懸而未決,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