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鄭靜芳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現每月生活費必要支出項目(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及說明申請與債權人台新銀行前置協商前,全體銀行二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又是否仍與台新銀行續為進行協商?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概略文件。
3.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5.現居住租賃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現是否仍繼續租賃中?
6.提出債務人父親、母親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提出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7.債務人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
8.提出債務人及子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繳費之收據等證明文件。
9.陳報配偶乙○○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
10.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1.債務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
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繳費方式。
12.應提出債務人配偶乙○○名下所有之車輛號車(車籍)證明
文件,及說明現由何人使用?
13.應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之車輛號車(車籍)證明文件,及說
明現由何人使用?
14.說明戶籍地址即門牌號碼屏東市○○路37之1號房屋為何人
所有?並陳報現使用情形及其用途?
15.請據實說明何以台新銀行於97年10月1日函覆「前置協商不
成立通知書」之原因,係為「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請為詳述。
16.說明何以須負擔繳納房屋貸款?並提出房貸所由發生之房屋
貸款契約書、土地及房屋全部登記謄本,並出具銀行核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所繳本金、利息等),及陳報曾所繳納房貸之全部數額。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繳交債權銀行最低金額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