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三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於同年九月六日確定。詎受刑人竟於緩刑前,即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另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同年九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三年度埔刑簡字第二四○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等情,有卷附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考。聲請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雖有未洽,惟受刑人既有上開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之情形,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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