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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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更一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5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蔡豐裕(原名蔡子菖、邱子菖)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戴遐齡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8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沈宜生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亮潔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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