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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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2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9號抗告人 陳煒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土地徵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1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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