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再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27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張憶如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毀損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871號,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89號、第90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8078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6年度偵字第1929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是聲請再審,再審聲請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規定,附具最後事實審法院之判決繕本及證據,向管轄法院提出為之,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3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參照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憶如於民國108年7月1日具狀就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871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然其僅提出刑事聲請再審狀,並未附具上開刑事確定判決繕本,顯不符合再審之法定程式,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再審於法有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林怡秀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董佳貞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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