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乙○○
甲○○相對人丁○○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丁○○、丙○○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均確定為新台幣捌萬参仟参佰陸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經本院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六四號、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五年度重上字第一0五號、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一)字第八號及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九五四號、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九五五號、九十年度臺上字第二一五八號裁判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丁○○、丙○○各負擔二分之一。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十四萬三千九百九十九元、郵費四百二十元、第一審旅費八百元、測量製圖費有據可知者二萬一千三百七十五元,連同本件程序費用一百三十六元在內,各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榮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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