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一號
原告常春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王姬
送達代收人 張淑敏 律師原告甲○○住台北市○○路○○○巷○○號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貳佰零肆萬玖仟柒佰肆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肆萬零壹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肆拾貳萬零肆佰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貳萬零肆佰伍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另將起訴狀繕本壹份逕送被告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書記官林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