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7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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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一一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原名 張鳳娟 )住台北縣○○鎮○○路○○○號三樓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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