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一六一號
原告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連生
送達代收人白被告甲000000000管理委員會
設台北縣○○鎮○○○路○段○巷○號法定代理人 田英輔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委託契約書第十三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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