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二○五七號
原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訴訟代理人 許德裕 被告三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國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合意定原告總行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總行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一段十七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