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九號
原告台灣省合作金庫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萬元,折合銀元陸百參拾參萬參仟參
佰參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玖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貳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邱新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B書記官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