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小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小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竹小字第357號原告林氏圖書事業有限公司
1法定代理人 林世宗 訴訟代理人 林佳陵 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書記官彭連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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