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抗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聲抗字第73號抗告人 傅呈祥
張愛珠
號5樓之6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抗告理由書及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世昌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抗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聲抗字第73號抗告人 傅呈祥
張愛珠
號5樓之6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抗告理由書及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