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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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20號抗告人 傅呈祥
張愛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8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9月3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黃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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