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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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20號抗告人 傅呈祥
張愛珠
號5樓之6抗告人與台北市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家訴字第420號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