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889號聲請人 陳源芳 相對人 關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2日以101年度家全字第106號裁定,准於新台幣5,377,931元之範圍內假扣押聲請人財產,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情。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三、經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之事實,經查核屬實。惟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業經向本院提起訴訟(即本院101年度家調字第888號),此經調閱本院101年度家
調字第888號卷宗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相對人既已起訴,即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理。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