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453號

原告 陳莉莉

被告 陳柏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於起訴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2年度屏救字第1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於關於命暫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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