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補字第84號
原告 楊逸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茂榮 之繼承人、車號0000-00自小客車之車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二、呂茂榮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且應陳報前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確認是否追加為本件被告(詳載姓名、住居所地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