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253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2531號

原告惠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肇宏

被告亞昕星空樹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詹逸凌

訴訟代理人 吳坤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6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以民事起訴狀對 翁文慧 (已撤回)、亞昕星空樹社區管理委員會提起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5,370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3日提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得為假執行。(見本院卷第11頁);嗣原告於112年3月29日當庭撤回對於翁文慧之起訴(則以下所稱「被告」即為被告亞昕星空樹社區管理委員會),並為翁文慧同意撤回,經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二、次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原告起訴時原為 魏志中 ,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 蔡宗諺 ,復變更為詹逸凌,並經被告以委任狀、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訴訟,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原告前與翁文慧約定,承攬坐落被告管理社區內之新北市○○區○○路00號3樓房屋之室內裝潢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原告並依被告社區之規章規定,於109年2月12日匯款裝潢保證金10萬元及清潔費1萬元,共計11萬元至被告管委會所申辦之聯邦商業銀行林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詎系爭工程施工完畢後,原告於109年9月3日向被告管委會申請返還保證金,竟遭被告管委會以「已匯款予屋主」云云為由拒絕,惟原告並未授權第三人代為領取保證金,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5,3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㈠保證金部分已經退還給屋主,翁文慧手上有一份與原告之合約,合約內容載明保證金由翁文慧出的,所以當時被告管委會就退還給翁文慧。因為翁文慧要請新的施工單位進場,必須把前一筆錢結清。而我們當時有聯絡原告來處理,原告也沒有來處理。

㈡當初會把保證金退給翁文慧的原因,當時翁文慧是跟我們說他已經有聯絡給原告,發存證信函被拒收,我們沒有發存證信函,因為管理辦法也是對區分所有權人,翁文慧當時是說這是他跟原告之間的事,由他來跟原告處理就好,他希望我們可以退款讓他把裝潢做好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得心證理由:

 ㈠原告主張依管理辦法第8條請求被告返還保證金,為被告以前詞置辯,審諸亞昕星空樹社區住戶裝潢施工管理辦法第三條「裝潢戶與承包商需向管委會共同簽具切結書,承諾在施工期間遵守所有管理辦法及社區規約等相關規定」、第四條「為防止因毀壞或汙損公共設施,以及造成環境汙染或噪音等之損害,裝潢戶應裝潢施工前向亞昕星空樹社區住管理委員會繳交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整、環境維護管理費新臺幣壹萬元整…」、第八條「裝潢完成後且合於下列條件(附件五:裝潢完工驗退申請表),並經乙方認可者,得無息領回保證金……」,細譯上開社區住戶裝潢施工管理辦法規範內容,可知此管理辦法乃係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後生效,用以保障社區公共設備及住戶權益所設,作為規範社區住戶若有要委請承攬人進入社區裝潢施工時,所應注意事項,其中第4條亦係規定「裝潢戶」(即欲裝潢、施工之社區住戶)應於裝潢施工前向社區管理委員會繳交保證金及環境維護管理費,亦即上開管理辦法之社區管理委員會對口應為社區住戶,至於裝潢戶與承攬廠商間就上開保證金及環境維護管理費如何約定給付比例、約定由何人先行支付社區等情,此乃裝潢住戶與承攬廠商間之內部關係,且審以原告所主張之上開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並未約定社區係將保證金退回承攬廠商,僅有表示裝潢完成且合於條件後得無息領回保證金,復參酌該管理辦法之約定乃係用以規範、要求欲施工裝潢之社區住戶對於承包商之過失造成之損害亦需接受相關規範罰則,且規定先由保證金扣抵相關費用,至於裝潢住戶與承包商間對於保證金由何人負責支出乙節乃其等間承攬契約之內部約定,此亦可觀社區裝潢施工責任切結書「茲因本人翁文慧委託惠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承包人)裝修本人購買貴公司投資興建之房屋……,本人與承包人已詳閱有關社區之施工裝修規範辦法,並預繳裝修保證金10萬元、裝潢清潔費1萬元……」之內容甚明,而該份切結書之立切結書人即為住戶翁文慧,且嗣後亦由翁文慧出具同意書並通過社區驗退保證金,則被告依上開管理辦法辦理相關程序並依約退回保證金,難認原告得主張依上開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再向被告請求返還前已退還給住戶翁文慧之95,370元,是以,原告本件之請求,難認於法有據。至原告與翁文慧間就該費用約定由何人支出、實際由何人支出,以及原告得否請求翁文慧給付該筆退還之保證金,應屬原告與翁文慧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與被告無涉,此部分自無從執以對抗被告。

 ㈡綜上,原告主張依亞昕星空樹社區住戶裝潢施工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請求被告應返還保證金95,370元,自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95,3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末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定有明文,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陳芊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