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簡字第56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簡字第561號

原告 曾怡嘉

訴訟代理人 楊志凱 律師

謝承霖 律師

被告李 偉廷

王藝樺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 律師

複代理人 孫敬崴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乙○○、丙○○應連帶給付原告甲○○新臺幣(下同)150,000元,及被告乙○○自112年7月12日起、被告丙○○自112年7月2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乙○○、丙○○連帶負擔3/1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乙○○、丙○○如以150,000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原告與被告乙○○於100年4月9日結婚,並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詎原告與被告乙○○婚姻關係續中,被告丙○○知悉被告乙○○為有婦之夫,竟與被告乙○○於100年4月間以LINE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且開始不斷聯絡,並互約半夜出門見面、看電影,拍攝頭碰頭照片,原告發現後質問被告二人,被告二人均坦承越軌行為,原告慮及未成年子女,本想原諒被告二人,但被告二人始終未見收斂,原告遂於112年3月23日警告被告丙○○,被告丙○○於附表二LINE對話更表示後悔和被告乙○○擁抱、接吻等行為,堪認被告乙○○、丙○○之行為逾越朋友交遊等一般社交行為且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並達破壞婚姻原告與被告乙○○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原告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原告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被告乙○○、丙○○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請准宣告假執行(按原告用語誤載為「如受不利決判,請准宣告假執行」,依其用語並未聲請假執行)。

三、被告方面:

 ㈠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丙○○:被告二人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LINE對話內容,惟被告間本係認識多年好友,碰巧多年後偶遇,因被告乙○○隔日要回台南,所以約在較晚的時間聯天敘舊,而照片僅係還原舊時合照照片姿勢,並未有頭碰頭之親密接觸,此外被告二人即再私下出遊;至於附表二所示之LINE對話內容,並非承認有親吻行為,而被告二人僅係當日於公眾場合偶然碰觸,並非原告所稱之擁抱;退步言認有原告所稱親吻、擁抱等行為,惟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81號判決,認定「配偶權」非憲法或法律所保障之權利,而「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並非法律律上之利益,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屬無據;再退步言,如認有民法第195條第3項之適用,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額,亦屬過高等語置辯。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請准被告供擔保宣告免為執行。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此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婚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如果配偶之一方為不誠實之行動,破壞共同生活之平和安定及幸福者,則為違背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人權利。另婚姻乃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之身分契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之完整享有人格利益,故於婚姻關係中,當事人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此種利益即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是侵害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朋友交遊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甚而肌膚之親,該夫妻之一方與該他人之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至於被告所引用臺灣臺北地法院判決認「配偶權」非憲法上或法律上權利,「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於現行憲法規範意義下,亦非法律上利益,是夫妻間之婚姻無論因何原因遭破壞,均無從對「配偶」或「第三人」請求「侵權行為法」上之損害賠償云云,惟該判決僅係個案承辦法官所為之個人法律意見、看法,並非法律,亦非判例,自無從拘束本院,該見解為本院所不採。經查:

㈠原告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口名簿、附表一、二所示之LINE對話內容為證(見本院卷第19-79、157-261頁),依附表一的對話內容,可知被告丙○○對被告乙○○有愛慕之意,而被告乙○○亦知悉此事,兩人進而談論「牽手」、「親」及性愛內容,而依附表二的對話內容,原告稱被告二人有擁抱、接吻行為時,依社會一般正常之通念,倘被告丙○○未為此等行為,自應深感遭原告誣枉,而極力向原告澄清,然被告並未丙○○否認,亦未加以澄清,僅表示後悔,僅強調被告二人有沒「進一步」行為等語,足認被告二人間確實有擁抱、接吻之行為應可認定。被告丙○○空言否認,並無可採。本件被告二人所為上開親密對話內容及擁抱、接吻等行為,依社會一般通念及觀感,顯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之舉止分際,已對原告與被告乙○○間之婚姻本質加以干擾、侵害,已足以動搖原告與被告乙○○夫妻間婚姻關係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被告二人共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甚明,且屬情節重大,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屬有據。

㈡又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本件原告為大學肄業、被告乙○○為碩士畢業、被告丙○○二三專畢業,有卷存戶籍資料可稽(見本院卷第89-94頁),而兩造均未擔任學校校長、老師、公司負責人監察人、民意代表、鄉鎮市調解委員,已為原告、被告、被告丙○○兩造所互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86、287頁),又兩造110年度財產資料,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在卷可證(外放證物袋內),本院審酌上開兩造財產資力,暨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二人上開加害情形等一切情狀,是認本件原告請求50萬元之慰撫金,尚嫌過高,應核減為15萬元,始為允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丙○○連帶給付150,000元,及被告乙○○自112年7月12日起、被告丙○○自112年7月23日起(起訴狀繕本分別於112年7月11日送達被告乙○○、112年7月12日寄存送送達被告丙○○,有卷存第99-103頁送達證書可參)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均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二人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被告丙○○之聲請及依職權宣告被告乙○○、丙○○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鄭美雀

附表一:(LINE對話內容,「李」指被告乙○○,「王」指被告丙○○)

傳送人

內容

截圖在本院卷頁數

我可以陪你喝,把你灌酒

第169頁

男人沒醉女人沒機會是吧

第169頁

我覺得現在你比較男人味

第179頁

其實我都知道妳對我有好感

第185頁

我媽都ㄓ到我很喜歡你,然後被拒絕了

第185頁

我們認識都那麼久,看到你我還是會害羞

第187頁

所以我不懂你們怎麼了,如果是我每天看到你我就飛撲上去了

第31、187頁

那可以牽手嗎

第191頁

牽手我沒差

第191頁

(回應好啦滿足妳一下)我要這樣貼圖(兩手交叉貼圖)

第193頁

還是你很想讓我親

第193頁

但沒關係,我喜歡你就好

第195頁

那也是我願意的

第195頁

好吧,滿足妳的願望

第195頁

(傳泳裝照)

你看我跟 怡芬 的奶

差很大

第197頁

男生喝酒不是會很想要嗎。而且很久

聽別人講的

第199頁

沒醉再退酒是蠻想要的

第199頁

阿妳不會有特別想要的時候喔

第201頁

想要的時候有那個呀

第201頁

那妳最近一次多久了

第203頁

你說做那個哦

第203頁

真槍實彈比較有FU

第203頁

那我主動你會不會拒絕我

第211頁

應該是不會,不行就說不行

第211頁

(傳電影時刻表)

我們等8:57關,到那剛好21:05

第45頁

貼圖(okey)

第45頁

我先說好喔

你不用覺得對不起我,我沒有要你負責

第223頁

痾..但我會呀==

第223頁

因為我目前還不是單身,如果是單身要怎樣都麻沒關係,雖然目前跟單身沒兩樣

第224頁

沒關係呀,我也不會講

「心型貼圖」你我什麼都願意

就當我們的秘密

第224頁

那天給你抱一下突然覺得好溫暖的感覺

好久沒有這樣感覺

第233頁

摸起來很舒服

第251頁

附表二:(LINE對話內容,「原」指原告,「王」指被告丙○○)

不是都抱在一起也接吻了嗎?

所以以後你未來的女婿也可以跟其他女人這樣然後你是認同的?覺得這樣子沒有什麼嗎

第75頁

我也後悔

第75頁

所以你說沒有做出越軌的事情?

抱在一起跟接吻都不算嗎?

第75頁

我知道。我們沒進一步

偉廷不會做對不起你的事

第75頁

抱在一起跟接吻難道沒越軌

第75頁

貼圖

第75頁

不,他告訴我的是那是我即時阻止了,如果我沒阻止你們多約個幾次可能會有性行為了畢竟你很主動..

第75頁

可是真的沒有

第75頁

那是因為我阻止了

第75頁

不可能喔。我們不可能發生性行為。偉廷說他跟你多年沒房事。他都不會花錢。都自己解決了

他不會受外面誘惑

第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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