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09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所附之本票,曾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日以96年票字第20152號民事裁定准許對相對人 陳光忠 制執行確定在案,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0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朱恆忠┌─────────────────────────────┐│附表:98年度票字第209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新台幣)│即利息起算日│號碼│├──┼───────┼─────┼───────┼────┤│001│95年10月20日│50,000元│96年1月20日│760243│├──┼───────┼─────┼───────┼────┤│002│95年10月20日│50,000元│96年2月20日│760244│├──┼───────┼─────┼───────┼────┤│003│95年10月20日│50,000元│96年3月20日│760245│├──┼───────┼─────┼───────┼────┤│004│95年10月20日│50,000元│96年4月20日│760246│├──┼───────┼─────┼───────┼────┤│005│95年10月20日│50,000元│96年5月20日│760247│├──┼───────┼─────┼───────┼────┤│006│95年10月20日│50,000元│96年6月20日│760248│├──┼───────┼─────┼───────┼────┤│007│95年10月20日│50,000元│96年7月20日│760249│├──┼───────┼─────┼───────┼────┤│008│95年10月20日│50,000元│96年8月20日│760250│├──┼───────┼─────┼───────┼────┤│009│95年10月20日│50,000元│96年9月20日│0000000│├──┼───────┼─────┼───────┼────┤│010│95年10月20日│50,000元│96年10月20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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