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林山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友誠石材有限公司被告 童志昌 祭祀公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狀上未記載被告友誠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與被告童志昌祭祀公業管理人之姓名及其真正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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