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0號原告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67,000元,應繳裁判費,折合新台幣13,5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573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提出訴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
書記官黃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