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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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2號原告丙○○
巷22號被告丁○○
號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萬3,3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
書記官黃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