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649號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8萬460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1萬67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萬57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淑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
書記官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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