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號原告玄修股份有限公司(即南方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與被告甲○○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
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