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44號原告甲○○
樓丙○○
三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威男 律師
一號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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