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國簡字第1號
抗 告 人  謝清彥
相 對 人 桃園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邱瑞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7
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
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87條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相對人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未據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定期命抗告人繳納而逾期未補正
,本院遂於民國108年9月27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該裁
定已於108年10月9日由抗告人親自收受,依法該裁定應於
108年10月24日確定(已加計抗告人所在地之在途期間5日
),惟抗告人遲至108年10月28日始具狀提起抗告,有本院
收狀戳在卷足憑,顯已逾越上開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子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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