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救字第56號
聲 請 人 ROSITAALGURACANTON
代 理 人 陳薏如 律師
相 對 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現由本院以108年度桃簡字第1650號受理中,惟聲請
人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故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
請法律扶助,已經該會准予扶助在案,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
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
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
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一節,有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可證,
並經本院職權調取108年度桃簡字第165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另觀聲請人所訴內容,應經本院實
體調查,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自非屬顯無理由,是依上
開規定,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石曉芸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