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調字第787號
原 告 柯琇瑩 即 康寶 產後護理之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珮琦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的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應該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66,500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原告支付命令繳納的500元,原告應再繳納500
元。但是原告繳納1,000元(見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
),原告溢繳500元,應該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