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146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王振發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146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