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四四號
原處分機關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陳建志 男三十三歲(民國000年0月0日生)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AE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符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之裁決書於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以掛號方式送達,而受處分人即異議人提出異議日期為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異議人聲明異議狀等影本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異議人提起異議已逾二十日之聲明異議期限,則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B法官陳梅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蔡佳君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