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交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簡附民字第四七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貨運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丁○○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簡字第一八五九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吉法官劉秉鑫
法官江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