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一四號
聲請人萬視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葳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勇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關於變換提存物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並未規定應由何法院管轄,但法院依聲請准予變換擔保者,就許為變換之新擔保而言,與最初命供擔保無異,為求前後程序一貫,解釋上准許變換與否,自應由原命供擔保之法院斟酌為宜;否則由甲法院命供擔保,而可由乙法院准予變換時,在觀念上亦非妥適。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二二八0號民事裁定提供擔保,原命供擔保之法院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徐玉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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